為因應證券市場款券T+2日交割制度(DVP)自98年2月2日起實施,有關違約資訊揭露方式如說明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0970207356號
速別:速件
附件:無
主旨:為因應證券市場款券T+2日交割制度(DVP)自98年2月2日起實施,有關違約資訊揭露方式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證券市場款券T+2日交割制度(DVP)自98年2月2日實施,本公司業以97年12月9日臺證結字第
0970301847號函辦理公告。
二、為利本項制度實施,初期謹修正證券商申報投資人違約、當日結案或撤銷等資訊於「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
詢及違約公告方式如下:
(一)T+2日交割新制實施後證券商申報投資人違約,投資人於當日返還違約債務經證券商申報結案者,或當 日證券商函報撤銷投資人違約,經本公司同意且於當日完成銷案作業者,公告方式調整為於次一營業日上 午8時30分不再對市場揭露該筆違約、結案及撤銷資訊,惟次日(含)以後證券商始申報投資人結案或 函報撤銷投資人違約,仍維持現制辦理。
(二)明(98)年2月2日實施T+2日交割制度,證券商申報投資人違約資訊仍即時同步傳送至「證券商聯 合徵信系統」公告,倘證券商申報投資人當日結案或撤銷(撤銷後本無紀錄),將刪除「證券商聯合徵信 系統」內當日結案者之違約紀錄,惟次日(含)以後證券商申報投資人結案者仍維持現制公告違約紀錄。
(三)上述二項放寬措施實施至98年7月31日止。
三、請各證券商於證券市場款券T+2日交割制度(DVP)實施前,就申報投資人違約,當日結案或撤銷違約等 放寬措施加強宣導,以利本項業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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