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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頁,共17 頁
官田鋼公司股票操縱股價案求償表注意事項
官田鋼公司股票(股票代號:2017)投資人台鑒:
● 填表前請詳閱,共17頁;本中心將優先處理填寫正確且附件完整者。
● 一律以掛號將求償書件寄至本中心,現場恕不收件。
● 本求償文件請勿用廢紙或雙面影印,並請以迴紋針裝訂,勿用訂書針。
林立峰涉嫌於民國(下同)96 年11 月至97 年2 月間操縱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號:2017,下稱官田鋼公司)股票價格,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情
事,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在
案。本中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擬以涉案事實及相關法條為基礎,受理官田鋼
公司股票投資人團體求償事宜:
一、受理條件:
於96 年11 月12 日(含)起至97 年2 月20 日(含)間於市場上買進官田
鋼公司股票,且於97 年2 月21 日(含)後始賣出或迄今仍持有而受有損
害之投資人。
二、受理登記截止日:99 年12 月3 日(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應檢具之文件:
(一) 求償表:
符合本案受理條件之投資人,請填寫:官田鋼公司股票(代號:2017)
操縱股價受損害投資人求償表。
(二) 官田鋼公司(股票代號:2017)單一股票分戶歷史帳明細表
1. 請列印96 年11 月12 日(含)起至99 年10 月31 日(含)止之交易
明細,並加蓋證券經紀商公司章,表頭須有「列印期間:96 年11 月
12 日(含)起至99 年10 月31 日(含)止」標示。如證券經紀商無
法列印表頭,請證券經紀商書寫此列印期間,並於書寫處加蓋證券經
紀商公司章。
2. 融資買進者,請出示融資賣出時之沖銷明細;若有現償、斷頭處分等
情形,請一併出示償還、斷頭明細,並加蓋證券經紀商公司章,並列
印起息日或委託書編號等以資判斷沖銷紀錄。
3. 投資人交易之股票,如有匯撥轉帳之情事者(甲證券商轉至乙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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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請備齊以下文件:
(1) 「匯撥轉帳交易資料明細表」:加蓋證券經紀商公司章,並列印匯
出及匯入帳號、股票名稱及張數等資料。
(2) 須請匯撥前、後之證券經紀商,二者皆出具「官田鋼公司(股票代
號:2017)單一股票分戶歷史帳明細表」。
(三) 透過證券經紀商向集保公司申請96 年11 月12 日(含)起至99 年11 月2
日(含)止官田鋼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之ST18A報表一份。
如無法出具ST18A 報表:
請出具列印有96 年11 月12 日(含)後第1 筆買進官田鋼公司普通股記錄
之集保存摺內頁影本。
(四) 官田鋼公司(股票代號:2017)單一股票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並加蓋證券
經紀商公司章。
(五) 投資人交易之股票,如已向集保公司領回者,請檢附下列文件:
1. 證券領回清單影本並加蓋證券經紀商公司章。
2. 領回之股票正反面影本(須已過戶),每一頁皆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蓋章。
(六) 異動前及異動後之集保存摺封面影本。
(七) 投資人身分證明文件:
1.已成年之自然人:新式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未成年之自然人:一週內申請抄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3.法人:須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書及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檢
附自開始買進官田鋼公司股票時起迄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
正本。
(八)「授權約定書」乙份。
(九)「調閱資料授權書」三份。
(十)「訴訟及仲裁實施權同意書」五份。
四、受理方式:請以掛號將前揭書件寄至
105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178號12樓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官田鋼案」收
五、查詢電話:(02)2712-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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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此文件為訴訟文件,請勿用廢紙影印或雙面影印。
(二)本中心不受理參與或知悉不法行為及被利用為人頭戶進行買賣者。如本
次公告期間屆滿而登記求償之投資人不滿20 人者,本中心將另以提供法
令諮詢等方式協助投資人主張權益。
(三)案件進行過程中遇有通知投資人之必要時,本中心得透過網站或其他媒
體統一公告周知,不另郵寄(本中心網站http://www.sfipc.org.tw)。
如有須郵寄送達之必要時,本中心將以投資人填寫之通訊地址為送達
地,並以投付郵寄時視為送達,故通訊地址請務必填寫本人立即可收件
處,若日後有變更通訊或戶籍地址者,請以書面通知本中心。
(四)本事件相關權利之行使,除參與本中心辦理之團體訴訟外,投資人亦得
自行主張或委託他人行使之。惟團體訴訟具集團性,故投資人授與訴訟
實施權予本中心後,相關程序之進行將由本中心統一處理,若投資人已
自行或已委託他人進行相關訴訟程序,本中心將不重覆受理。
(五)於辦理求償登記時,投資人毋需支付任何費用;如將來獲有賠償時,本
中心得於賠償金額中扣除訴訟相關之必要費用(包含裁判費、強制執行
費、郵資、為就被告國內外資產進行訴訟、保全、執行、追償等之相關
委任費用,及因本事件衍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費用等)後,再分配
交付投資人,惟賠償金額低於必要費用時,將不予以分配賠償金額,如
未獲得賠償,則投資人毋需另外支付費用(詳授權約定書第六點)。
(六)基於團體訴訟整體考量,本中心為投資人主張求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將
依證交所、集保結算所公司等相關單位及投資人提供之交易資料,依法
或以先進先出法計算,如不同意以該方式計算者,本中心將不受理;投
資人所寄達之文件,若非本次求償登記之書件,或有不符資格及文件不
全者將予退回,恕難受理。
(七)若要查詢是否合格,請於100 年1 月31 日後來電查詢。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敬啟
中華民國99 年11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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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田鋼公司股票(代號:2017)操縱股價受損害投資人求償表
一、基本資料表
投資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 □ □
(日後有異動者,請主動書面通知本中心)
券商代號 編號
交易帳號
□ 無異動
□ 有異動
異動前
異動後
二、所受損害求償金額計算表
※ 投資人計算所受損害賠償金額,請依先進先出計算並填入下表,倘若未依先進先出法填具
數額者,則授權本中心予以調整、縮減或擴張之。
96.11.12(含)至97.02.20(含)
買進
左列買進股票於97.02.21(含)以後賣出
或至今仍持有者
損失
買進
年月日
(a)
股數
(b)
單價
(c)= (a)×(b)
小計
賣出日
(至今仍
持有者請
填「持股」)
(d)
股數
(e)
賣出單價
(若1.至今仍
持有者;或 2.賣
價低於7.61 者,
請調整單價至
7.61,其餘無須
調整者,請填實
際賣價即可)
(f) =(d)×(e)
小計
(g) =(c)-(f)
合計 合計 合計 合計
註:1.表格不敷使用時,請自行以A4 規格複印填寫。
2.上表所列須可與「官田鋼公司(2017)單一股票分戶歷史帳明細表」之資料核對。
3.投資人若(1)至今仍持有官田鋼公司股票者或(2)賣價低於7.61 元者,則賣出單價均以本案
操縱股價行為開始前10 個交易日之平均收盤價7.61 元計算。
4.本表若不敷使用,可自行影印,並標明頁次(如4-1、4-2),每頁投資人仍需簽名或蓋章。
5.本人保證上述證明文件均為真實,若有虛偽不實之情事願自負法律責任。
投資人簽名或蓋章:
(未成年者請法定代理人併同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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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18A黏貼頁
1、ST18A:請透過證券經紀商向集保公司申請96年11月12日起至99年11月
2日止官田鋼公司普通股交易之ST18A報表一份。
2、如無法出具ST18A:
請出具列印有96 年11 月12 日(含)後第1 筆買進官田鋼公司普通股記錄之集
保存摺內頁影本。
3、請務必黏貼本頁。
投資人簽名或蓋章:
(未成年者請法定代理人併同簽章)
96 年11 月12 日起至99 年11 月2 日止
官田鋼公司普通股交易之ST18A 報表
(請浮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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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保存摺封面影本黏貼頁:
1、請檢附集保存摺封面,非銀行存摺封面。請將舊摺黏貼於上方,新摺黏貼於
下方。舊存摺若無法出具,請在上方表格說明,並簽章。
2、存摺封面影本須清楚顯示證券商名稱、戶名、帳號,且不得以手描寫。
集保存摺封面影本黏貼處
(勿黏貼內頁)
1.交易帳號無異動者,請黏貼現有之集保存摺封面影本。
2.交易帳號有異動者,請黏貼異動前之集保存摺封面影本。
(無法出具者請說明原因:
簽章: )
異動原因:
□ 券商合併、營業讓與
□ 匯撥轉帳(須另檢附匯撥轉帳明細)
□ 其他
交易帳號異動後
集保存摺封面影本黏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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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影本黏貼頁
正面
反面
注意事項
1.身分證影本請黏貼於此頁。
2.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須影印清楚,且不得以手描繪。
3.未成年者應檢附戶籍謄本正本,勿以戶口名簿影本替代。
4.公司法人戶:須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書及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並檢附自開始買進官田鋼公司股票時起迄今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抄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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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約定書
甲方: ,乙方: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為就損
害賠償事件授權事,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就林立峰涉嫌於96 年11 月至97 年2 月間操縱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格
,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造成投資人損害乙案(下稱本事件),甲方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授與本事件民事訴訟及仲
裁實施權與乙方,由乙方以自己之名義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
前項授與之訴訟及仲裁實施權,其內容包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所規
定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之權限,
及依仲裁法訂立仲裁協議、選定仲裁人等權限,以及因本事件進行強制執行、領
取所爭物、假扣押、假處分、受領款項、參與重整、參與破產、行使代位權、行
使撤銷權及其他為主張權利所必要之權限;因前揭各種程序所衍生而為主張權利
所必要之一切權限亦包括在內。本項甲方所授與之相關權限於訴訟或仲裁程序終
結後,於乙方就本事件為其主張權益之必要範圍內仍然存在。
甲方授權乙方有一切和解之權限,於訴訟或仲裁程序終結後亦同;關於和解所取
得金額之後續一切分配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得分配比例、分配方式及分配日
期等),甲方同意均由乙方決定之。
二、 基於進行團體訴訟之整體考量,本事件相關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請求方式及請
求對象,均授權乙方統一決定之。就乙方進行團體訴訟時未請求之金額及對象,
甲方另得自行提起訴訟或仲裁主張之。
甲方請求之數額未依統一計算方式計算,或有誤寫、誤算或其他應調整之必要時
,甲方授權乙方逕予更正或調整。
除第一項約定外,甲方不得就本事件另行起訴或仲裁;若甲方逕與對造達成和解
或以其他方式解決紛爭,應即時通知乙方。
三、 乙方得視案情需要向相關機構調閱甲方有關本事件之交易資料,並得請甲方提供
本事件相關之文書、證據等必要文件,甲方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四、 乙方無義務提供相關訴訟文件予甲方,亦毋庸主動向甲方報告本事件進行狀況,
甲方若欲了解案情,應自行上網查詢或另洽詢乙方。
若案件處理過程中遇有通知之必要,乙方得透過網站(http://www.sfipc.org.tw)或其
他媒體統一公告周知,不另郵寄。
甲方戶籍或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如需向甲方為送達時,除甲
方為前揭通知外,均依甲方於本契約所載通訊地址為之,如有無法投遞情事,由
甲方自行負責。乙方對甲方之相關送達均以投付郵寄時視為送達。
五、 甲方同意乙方得基於整體訴訟策略之考量,為本事件所有受理投資人之利益,擇
定部分投資人(可包含甲方)進行一部訴訟、資產保全或其他有利求償之法律程序
,因此所獲得之利益(或所支出之費用),除有特別情事外,均由受理之全體投資
人共同分配(或共同分擔)。
六、 乙方因進行團體求償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自本事件所得之賠償中予以扣除。
前項所稱之必要費用,包含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執行費用、郵電費、影印費、
法定規費、為就被告國內外資產進行訴訟、保全、執行、追償等之相關委任費用
,及因本事件衍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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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必要費用之負擔除郵電費用外,應依甲方得受償數額占本事件總受償數額
之比例計算之。
七、 甲方欲撤回本事件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授與者,非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
不得為之,該撤回並不得妨礙本件團體求償各項程序之進行。
前項撤回如造成相關程序之延滯,使乙方(或其他投資人)受有損害時,甲方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如本事件進行相關保全或假執行程序而提供擔保金,因甲方之撤回而延遲或阻礙
擔保金之取回,相關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遲延利息之損失)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 雙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時,該訴訟及仲裁實施權之授與亦隨同終止

乙方得視案件進行之必要,變更本契約條款,惟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
有異議,應於前項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向乙方提出終止契約,否則即視為同意
變更。
九、 甲方委稱之事實及提出之各項文件均應真實正確,絕無虛偽、隱匿或偽造、變造
之情事,甲方並保證絕無涉及本事件之不法情事或為本事件之關係人。
甲方承諾於授與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期間遵守相關法令,絕無非理性之抗爭或其他
影響本件團體求償進行之行為。
十、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辦理團體訴訟或仲裁事件處理辦法」暨其他相關法令及誠
信原則處理之。
本契約經雙方當事人詳閱並瞭解、同意上述內容後,始簽章如下: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姓名: (簽名或蓋章)
(未成年者請法定代理人併同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家: 公司: 行動電話: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未填載通訊地址者,以戶籍地址為通訊地址)
乙方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代表人:邱欽庭
聯絡地址: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178 號12 樓
聯絡電話:(02) 2712-8899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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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閱資料授權書
本人因林立峰涉嫌於96 年11 月至97 年2 月間操縱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價格,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下稱本事件),授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
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期貨商、證券金融公司、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相關證券、金融單位調閱有關
本事件之交易及持股資料,且同意前揭單位得將本人之交易、持股及其他相關
資料提供予投保中心從事於團體訴訟目的範圍內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俾
供辦理求償案件使用。
立授權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
(未成年者請法定代理人併同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未填載通訊地址者,以戶籍地址為通訊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中心收件編號: 訴訟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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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閱資料授權書
本人因林立峰涉嫌於96 年11 月至97 年2 月間操縱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價格,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下稱本事件),授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
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期貨商、證券金融公司、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相關證券、金融單位調閱有關
本事件之交易及持股資料,且同意前揭單位得將本人之交易、持股及其他相關
資料提供予投保中心從事於團體訴訟目的範圍內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俾
供辦理求償案件使用。
立授權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
(未成年者請法定代理人併同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未填載通訊地址者,以戶籍地址為通訊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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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閱資料授權書
本人因林立峰涉嫌於96 年11 月至97 年2 月間操縱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價格,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下稱本事件),授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
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期貨商、證券金融公司、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相關證券、金融單位調閱有關
本事件之交易及持股資料,且同意前揭單位得將本人之交易、持股及其他相關
資料提供予投保中心從事於團體訴訟目的範圍內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俾
供辦理求償案件使用。
立授權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
(未成年者請法定代理人併同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未填載通訊地址者,以戶籍地址為通訊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中心收件編號: 訴訟編號:
第13 頁,共17 頁
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
本人因林立峰涉嫌於96 年11 月至97 年2 月間操縱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價格,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受有損害,謹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本件之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財團法人證券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投保中心就本人授與訴訟及仲裁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及仲裁行為
之權,包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和解、進行強制執行、假扣押、
假處分、受領款項、參與重整、參與破產、行使代位權、行使撤銷權及其他為
主張權利所必要之權限,因前揭各種程序所衍生而為主張權利所必要之ㄧ切權
限亦包括在內。
立同意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
(未成年者請法定代理人併同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未填載通訊地址者,以戶籍地址為通訊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中心收件編號: 訴訟編號:
第14 頁,共17 頁
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
本人因林立峰涉嫌於96 年11 月至97 年2 月間操縱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價格,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受有損害,謹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本件之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財團法人證券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投保中心就本人授與訴訟及仲裁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及仲裁行為
之權,包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和解、進行強制執行、假扣押、
假處分、受領款項、參與重整、參與破產、行使代位權、行使撤銷權及其他為
主張權利所必要之權限,因前揭各種程序所衍生而為主張權利所必要之ㄧ切權
限亦包括在內。
立同意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
(未成年者請法定代理人併同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未填載通訊地址者,以戶籍地址為通訊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中心收件編號: 訴訟編號:
第15 頁,共17 頁
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
本人因林立峰涉嫌於96 年11 月至97 年2 月間操縱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價格,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受有損害,謹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本件之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財團法人證券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投保中心就本人授與訴訟及仲裁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及仲裁行為
之權,包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和解、進行強制執行、假扣押、
假處分、受領款項、參與重整、參與破產、行使代位權、行使撤銷權及其他為
主張權利所必要之權限,因前揭各種程序所衍生而為主張權利所必要之ㄧ切權
限亦包括在內。
立同意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
(未成年者請法定代理人併同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未填載通訊地址者,以戶籍地址為通訊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中心收件編號: 訴訟編號:
第16 頁,共17 頁
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
本人因林立峰涉嫌於96 年11 月至97 年2 月間操縱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價格,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受有損害,謹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本件之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財團法人證券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投保中心就本人授與訴訟及仲裁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及仲裁行為
之權,包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和解、進行強制執行、假扣押、
假處分、受領款項、參與重整、參與破產、行使代位權、行使撤銷權及其他為
主張權利所必要之權限,因前揭各種程序所衍生而為主張權利所必要之ㄧ切權
限亦包括在內。
立同意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
(未成年者請法定代理人併同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未填載通訊地址者,以戶籍地址為通訊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中心收件編號: 訴訟編號:
第17 頁,共17 頁
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
本人因林立峰涉嫌於96 年11 月至97 年2 月間操縱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價格,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受有損害,謹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本件之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財團法人證券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投保中心就本人授與訴訟及仲裁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及仲裁行為
之權,包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和解、進行強制執行、假扣押、
假處分、受領款項、參與重整、參與破產、行使代位權、行使撤銷權及其他為
主張權利所必要之權限,因前揭各種程序所衍生而為主張權利所必要之ㄧ切權
限亦包括在內。
立同意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
(未成年者請法定代理人併同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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