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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股


 


享有特殊權利、或某些權利受到限制者是為特別股。


依我國公司法之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否則不生效力:

1 : 特別股分派股息及股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2 : 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3 : 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4 :  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特別股的種類 :


1 : 永續特別股

指無到期、轉換、買回、賣回等停止存續之特別股。


2 : 累積特別股

發行公司於無盈餘年度未發放之股息、或盈餘不足未發放之股息、須於日後有盈餘年度補發、此補發股息之計算又可分為單利與複利兩種。

3 : 非累積特別股

發行公司於無盈餘年度未發放之股息、或盈餘不足未發放之股息、無須於日後有盈餘年度補發。

4 : 附轉換權利特別股

具有轉換為普通股之權利、故此類特別股之評價將與普通股股價有極高之相關性、惟目前主管機關對轉換權有如下之限制:

特別股至少應於發行滿三年後始得轉換為普通股並應一次全數轉換。

轉換比例應明訂為1:1。

因主管機關之限制、使轉換權之條件設計缺乏彈性、在此限制規定後、市場尚無附轉換權利特別股之發行。



特別股其他相關權利義務說明



參與普通股盈餘分派之權利

可分為參加與非參加兩種、其中參加特別股之參與普通股盈餘分派之程度又可分為全部參加或部分參加二種方式。

目前國內上市公司已發行之特別股多為非參加特別股、僅少數為全部參加特別股在此就不例舉。

資本公積參與之分配權

依參與程度可分為下列幾種:

不得參與資本公積分派、如(中鋼特)。

僅得參與特別股發行溢價之資本公積分派。

轉換為普通股前無參與資本公積分派權、且特別股發行溢價之資本公積須待可轉換特別股於轉換為普通股後始得分派。

剩餘財產分配權

視公司章程之規定是否為較普通股股東享有優先之剩餘財產分配權、若具有優先財產分配權則以不超過發行金額為限。

現金增資認購權

依公司法二六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原股東有認購權、因此特別股股東亦有發行新股認購之權利。

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於普通股股東會中、特別股股東之表決權與選舉權須視公司章程之規定、國內特別股多規定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中無表決權與選舉權、惟被選舉權不得加以限制。


 


註 : 法規資料來源 > 網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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